天津市人民政府規章

天津市華僑捐贈管理辦法

(2024年11月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2024年11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華僑捐贈工作發展,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和受贈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華僑捐贈,是指華僑、華僑團體、華僑投資企業自願無償向本市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和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活動。

第三條  捐贈財產用於下列公益事項: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七)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四條  華僑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

捐贈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華僑捐贈的指導、協調、服務,依法參與華僑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捐贈人可以自主選擇受贈人,有權決定捐贈財產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第七條  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禁止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

第八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麵捐贈協議的,受贈人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麵捐贈協議。

書麵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與受贈人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複。

第十條  捐贈人有權對違反捐贈意願和捐贈協議的行為進行投訴。捐贈項目所在地僑務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指導、監督和處理,將結果反饋給捐贈人。

第十一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製的捐贈票據,頒發捐贈證書或感謝信。

受贈人應當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受贈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捐贈人捐贈物資的,受贈人應當根據捐贈人的意願做好物資分發工作,並將發放情況反饋捐贈人。

捐贈人從境外捐贈物資的,受贈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

僑務部門可引導捐贈人直接將物資寄送受贈地,必要時可以協助受贈人辦理有關入境手續。

第十五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書麵捐贈協議,對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第十六條  捐贈財產建成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受贈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項目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

第十七條  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捐贈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捐贈人進行公開報道和表彰應當事先征得捐贈人同意。

捐贈人對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準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13日公布、2004年6月30日修正的《天津市華僑捐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

附件:

IE版本小於10,為了不影響您的瀏覽效果,請升級IE版本! x